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隆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營業中

LONG-CHUNG ENTERPRISE CO., LTD.

截至 2026 年 9 月,隆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 61828761)為營業中的公司,資本額 2,800 萬,負責人 李政道,有勞動法令裁罰 2 件的公開紀錄。

基本資料

統一編號
61828761
資本額
2,800 萬
負責人
李政道
地址
南投縣埔里鎮薰化里中山一路34號
設立日期
1979/02/19
稅籍狀態
有稅籍 · 開立發票
營業項目
各種紙類加工及買賣。 紙稔紙繩紙蓆之手工藝品製造及買賣。 壁紙編織及紙袋製造加工及買賣。 各種帽子買賣及編織製造及買賣。 木器之加工及買賣。 紡紗織造及針織等業務。 各種纖維製品之加工及買賣。 上列有關事項之投資及有關進出口業務。

裁罰紀錄

勞動法令裁罰 2 件,罰鍰合計 20,000 元

  • 2023/01/04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· 20,000 元

  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四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五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,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。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…

  • 2018/11/10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

  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。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

變更紀錄

  1. 2022/11/04 · 地址

    南投縣埔里鎮薰化里中山一路32-38號→南投縣埔里鎮薰化里中山一路34號

  2. 2014/10/15 · 資本額

    1,200 萬→2,800 萬

  3. 2014/05/19 · 資本額

    2,800 萬→1,200 萬

董監事

  • 李旻恩監察人
  • 周賢君董事
  • 李旻翰董事
  • 李政道董事長

關聯公司

資料來源:經濟部商工登記、財政部稅籍、勞動部與環境部裁罰公告、政府電子採購網(OGDL)。資料更新於 2026/04/01,僅供參考,以主管機關登記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