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營業中截至 2026 年 9 月,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 23709033)為營業中的公司,資本額 6.3 億,負責人 李榮和,有勞動法令裁罰 4 件、環保裁罰 12 件的公開紀錄。
基本資料
- 統一編號
- 23709033
- 資本額
- 6.3 億
- 負責人
- 李榮和
- 地址
- 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111號14樓
- 設立日期
- 2000/07/27
- 稅籍狀態
- 有稅籍 · 開立發票
- 營業項目
- 410099 其他建築工程 681112 自有不動產租賃 711113 都市、鄉鎮規劃 681113 不動產轉租賃
同業比較
所屬行業「營建工程業」全台有 180,470 家營業中公司,平均資本額 790 萬。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額 高於同業 99% 以上的公司。
同區(新北市)營業中公司共 354,528 家。
與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同於 2000 年在新北市設立的同業共 471 家,其中 470 家仍營業中,如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海福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禕峰科技有限公司。
裁罰紀錄
勞動法令裁罰 4 件,罰鍰合計 100,000 元
2022/09/21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· 40,000 元
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
2022/09/21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· 20,000 元
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
2020/07/06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· 20,000 元
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
2020/07/06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· 20,000 元
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
環保裁罰 12 件,罰鍰合計 202,000 元
2026/01/15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· 3,000 元
貴公司於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公告禁止時段(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),使用動力機械(攪拌機)從事營建工程行為,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。
2025/05/28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· 3,000 元
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31-5地號等17筆土地承造店舖、集合住宅新建工程,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2月23日(星期日)中午12時40分前往稽查,現場動力機具(挖土機)作業中,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。
2025/02/18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· 2,400 元
貴公司從事營建工程,未妥善管理與注意環境維護,致泥砂污染地面。
2024/11/18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· 72,000 元
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31-5地號等17筆土地承造集合住宅新建工程,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1日10時41分派員稽查,現場進行打樁作業,於周界量測全頻均能音量為79.8分貝,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之日間營建工程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(72分貝)之規定,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告發,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期至113年9月4日前完成改善;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5日9時55分派員複查,場內動力機具作業中,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全頻均能音量為79.7分貝,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(72分貝),超出管制標準7.7分貝。
2024/08/20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· 6,000 元
貴公司於本市第2類噪音管制區內公告禁止時段(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),使用動力機械(水泥壓送車)從事營建工程行為,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。
變更紀錄
2025/09/04 · 地址
新北市板橋區柏翠里015鄰華江一路111號14樓→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111號14樓
2024/05/23 · 地址
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52號10樓→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111號14樓
2023/03/08 · 資本額
5.2 億→6.3 億
2023/03/08 · 地址
新北市板橋區華江一路111號14樓→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52號10樓
2022/03/14 · 資本額
6.3 億→5.2 億
2020/05/28 · 資本額
2.6 億→5.2 億
2019/03/19 · 資本額
5.2 億→2.6 億
2018/09/19 · 資本額
1 億→2.6 億
共 9 筆變更,僅顯示最近 8 筆。
董監事
- 賴永然監察人
- 賴運興董事
- 吳柏樟董事
- 李榮和董事長
關聯公司
李榮和 擔任負責人的其他公司
-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中
- 興盛葡萄園企業社營業中
- 有晟實業社營業中
同地址登記公司(共 4 家)
-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中
- 立信偉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中
-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中
- 藝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中
資料來源:經濟部商工登記、財政部稅籍、勞動部與環境部裁罰公告、政府電子採購網(OGDL)。資料更新於 2026/04/01,僅供參考,以主管機關登記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