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通

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營業中

SHUH SEN CO., LTD.

截至 2026 年 9 月,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 23148363)為營業中的公司,資本額 8.2 億,負責人 周易,有勞動法令裁罰 2 件、環保裁罰 8 件的公開紀錄。

基本資料

統一編號
23148363
資本額
8.2 億
負責人
周易
地址
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3樓
設立日期
1989/01/23
稅籍狀態
有稅籍 · 開立發票
營業項目
454400 冷凍調理食品批發 454211 畜肉批發

同業比較

所屬行業「批發及零售業」全台有 740,336 家營業中公司,平均資本額 574 萬。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額 高於同業 99% 以上的公司。

同區(臺北市)營業中公司共 342,813 家。

與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同於 1989 年在臺北市設立的同業共 1196 家,其中 1196 家仍營業中,如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、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、美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。

裁罰紀錄

勞動法令裁罰 2 件,罰鍰合計 120,000 元

  • 2024/03/27 勞動基準法第39條;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;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· 120,000 元

   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;未依規定補償職災勞工原領工資補償;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

  • 2015/12/18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;勞動基準法第36條

    正常工時超過法令規定;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

環保裁罰 8 件,罰鍰合計 20,400 元

  • 2026/06/30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· 1,200 元

    於本市公告指定清除地區違規拋棄一般廢棄物

  • 2023/02/1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· 1,000 元

  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,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。

  • 2022/08/09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· 1,000 元

  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,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。

  • 2021/08/25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· 3,600 元

    貴公司所屬車輛(車號:4879-J3)駕駛隨地拋棄煙蒂,致污染環境。

  • 2021/08/25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· 1,200 元

    貴公司所屬車輛(車號:4879-J3)駕駛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(塑膠袋、便當盒),致污染環境。

食品業者登錄

食藥署登錄共 12 筆,顯示前 5 筆。

  •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    公司/商業登記 ·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3樓 · 營業中

  •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    販售場所 · 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219巷7號 · 營業中

  •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    販售場所 · 台北市內湖區潭美街291號1樓 · 營業中

  •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    工廠/製造場所 · 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219巷7號 · 營業中

  •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    工廠/製造場所 · 台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11路15號 · 營業中

變更紀錄

  1. 2025/06/04 · 地址

  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10號13樓→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3樓

  2. 2025/06/04 · 負責人

    周明昭→周易

  3. 2025/06/04 · 資本額

    8.2 億→8.2 億

  4. 2024/08/02 · 地址

  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10號13樓→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3樓

  5. 2024/08/02 · 負責人

    周易→周明昭

  6. 2024/05/30 · 地址

  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3樓→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10號13樓

  7. 2020/11/09 · 資本額

    7.88 億→8.2 億

  8. 2019/09/19 · 資本額

    7.51 億→7.88 億

共 16 筆變更,僅顯示最近 8 筆。

董監事

  • 周珮瑩監察人
  • 周禮監察人
  • 周明昭董事
  • 周明章董事
  • 周義泓董事
  • 高進雄董事
  • 葉篠鋂董事
  • 邱慧蓮董事
  • 林宗翰董事
  • 田沛澄董事
  • 周峰楠董事
  • 陸國忠董事
  • 周易董事長

關聯公司

資料來源:經濟部商工登記、財政部稅籍、勞動部與環境部裁罰公告、政府電子採購網(OGDL)。資料更新於 2026/04/01,僅供參考,以主管機關登記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