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營業中V. HIMARK TECHNOLOGY CO., LTD.
截至 2026 年 9 月,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 22230879)為營業中的公司,資本額 1.72 億,負責人 宋名時,有環保裁罰 5 件的公開紀錄。
基本資料
- 統一編號
- 22230879
- 資本額
- 1.72 億
- 負責人
- 宋名時
- 地址
- 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22路28號1、2樓
- 設立日期
- 1987/02/16
- 稅籍狀態
- 有稅籍 · 開立發票
- 營業項目
- 452000 綜合商品批發 220300 塑膠外殼及配件製造 462012 塑膠原料批發
同業比較
所屬行業「批發及零售業」全台有 740,336 家營業中公司,平均資本額 574 萬。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額 高於同業 99% 以上的公司。
同區(臺中市)營業中公司共 316,193 家。
與慧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於 1987 年在臺中市設立的同業共 572 家,其中 572 家仍營業中,如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百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。
裁罰紀錄
環保裁罰 5 件,罰鍰合計 750,000 元
2026/01/08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,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· 100,000 元
查貴公司領有膠帶業製造程序(M01)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(證號: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61-07號),本局於114年11月6日派員執行稽查作業,現場流程為原料(甲苯、EAC及增黏樹脂)->攪拌->配方劑(半成品),配方劑、丙烯酸共聚樹脂(壓克力樹脂)及硬化劑->攪拌->黏著劑(半成品),黏著劑經塗膠、烘箱、貼合等即為膠帶(成品),前述配方劑混合攪拌完成後,經貯存靜置,視需求運至攪拌區,經添加及攪拌後方為黏著劑,與許可登載流程不一致,另使用增黏樹脂、硬化劑,未列入許可原物料項目,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。
2024/01/16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· 100,000 元
查貴公司從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,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-膠帶業製造程序(M01,證號: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61-05號),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0日會同本局至貴公司督察,督察時部分製程作業中,貴公司於鍋爐室旁設置1台甲苯回收機,督察時使用中,貴公司說明係清洗製程機台所產生廢溶劑,經該機器蒸餾回收甲苯並回供製程使用,惟貴公司設置廢溶劑回收設備,未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(M01),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。
2024/01/16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· 150,000 元
查貴公司從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,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-膠帶業製造程序(M01,證號: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61-05號),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0日會同本局至貴公司執行督查,督察當日利用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檢視各管線,其M01許可證核定之緊急排放口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廢氣排放情形,顯示該製程廢氣未能有效收集至空污防制設備處理,致由緊急排放口逸散至大氣,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。
2024/01/16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· 100,000 元
查貴公司從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,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-膠帶業製造程序(M01,證號: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61-05號),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0日會同本局至貴公司執行督察作業,依據督察當日固定空氣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,排放管道P001之異味污染物實測值2,320(排放標準值:2,000),未符合排放標準,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。
2024/01/16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· 300,000 元
查貴公司從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,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-膠帶業製造程序(M01,證號: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61-05號),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9月20日會同本局至貴公司執行督察作業,依據督察當日固定空氣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,排放管道P001之甲苯濃度排放量為0.47g/s(排放標準:0.21g/s),未符合排放標準,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。
變更紀錄
2018/12/18 · 地址
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二二路28號1至2樓→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22路28號1、2樓
2018/12/18 · 資本額
2.06 億→1.72 億
董監事
- 黃啟榮監察人
- 賴大成董事
- 賴榮淇董事
- 陳志修董事
- 宋名時董事長
資料來源:經濟部商工登記、財政部稅籍、勞動部與環境部裁罰公告、政府電子採購網(OGDL)。資料更新於 2026/04/01,僅供參考,以主管機關登記為準。